第489章 文书上的秘密 (1)(2/2)

作品:《现代奇人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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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钟文秀高兴的话,李强倒是愿意染个扎西多吉的孙子去陪伴一下钟文秀,钟文秀摇了摇头笑道:“你以为只有你有事情,我一天就知道玩啊!我们现在就打杭州博物馆的电话,问一问不就知道了吗?”

李强听完一笑,马上就说道:“等一下”,说完李强就打了一个电话给黄莺,很快消息就传过来,李强笑了笑对着扎西多吉的孙子笑道:“你们得到的文书其实是一份契约,不过是一份十分普通的契约,价值并不高,不过也算是难得了,现在都知道了吧!有没有高兴一点啊!”

扎西多吉的孙子没有说话,而是歪着头问道:“姐姐,到底什么是契约啊!”

钟文秀一听,赶紧笑道:“这个就要问你李叔叔了,他可是一本活字典啊!”

李强听完钟文秀的话,无奈的苦笑一下才缓缓说道:“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契约法所关心的是实现所约定的义务。通常,契约责任是以自由同意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

双方合意签订具法律效力之契约的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行为。相关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条约文书:契约既固,未旬,综果降。特指有关买卖、借贷、委托等事项的文书字据:按原契约履行义务。

其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就是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于2oo1年3月出版了由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o)第一卷史料编》一书。全书用铜版纸印制,精装,大16开3o5页,装帧十分精美。书中将契约原件的照片和全文排版并列印刷,每件之撰有简约说明文字,便于读者对比理解。这可以说是一部非常珍贵的我国苗族旧时契约文献的汇编。

书中所收苗契,主要是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寨和平鳌寨苗族先人们所留下的林业契约。我国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的杨有赓先生,年轻时即进行民族学研究的田野调查工作,196o年代,他在贵州苗寨收集了2oo多份清代苗族的林契,进入8o年代以后,杨先生先后有研究苗族契约的论文问世,引起学者的注意,学习院大学的武内房司先生,连续三次赴锦屏考察,他们一起在苗寨又收集到苗族同胞珍藏了几代人的6oo多份林契。这两次的收集成果,组成了现在这本汇编。这些契约绝大多数是杨先生为出此书从当地苗族群众中借出来的,由于得到日方资助,所以该书在出版。

这些苗契使用汉字写成,最早的一件订立于乾隆元年(1736年),最晚的一件订于民国39年(195o年)。所有契约按性质分为如下几类,每类都按年代顺序排列:a、山林卖契283件;、含租佃关系的山林卖契277件;c、山林租佃契约或合同87件;d、田契55件;e、分山、分林、分银合同9o件;、杂契(包括荒山、菜园、池塘、屋坪、墓地之卖契及乡规民约、调解合同等)45件;g、民国卖契2o件。

经过认真收集和精心整理的这些契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文献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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